平安转债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国平安”)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0.03%]券(附次级条款,以下简称“平安转债”或“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36号文核准。

2、本次共发行人民币260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6亿张。

3、本次发行的平安转债向发行人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有余额则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除去原A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定价发行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4、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A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5.432元可转债的比例,并按1,000元/手转换成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原A股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64318”,配售简称为“平安配债”。 原A股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原A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发行人共有A股股本4,786,409,636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25,999,777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

5、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0,000手(1亿元),超过100,000手(1亿元)的必须是10,000手(1,000万元)的整数倍,申购的上限为13,000,000手(130亿元)。拟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要求,正确填写《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并准备相关资料。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均为无效。

6、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3年11月22日(T日)15:00前足额向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联席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和划款凭证等指定文件,应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日)17:00前汇至联席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定金或缴纳的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7、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783318”,申购简称为“平安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13,000,000手(130亿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8、本次发行的平安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平安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9、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10、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平安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定金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平安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本公告仅对发行平安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平安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平安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次级条款)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的摘要已刊登在2013年11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中国平安、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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