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定调债委会 不得随意停贷抽贷

9月9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债委会的性质、职责和工作原则,规定了债委会的成立和成员组成、议事规则、资金支持及指导与协调等内容,提出了实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的相关要求。该《通知》已于7月6日下发至各银监局和管辖银行。

早在3月末,财新网独家报道,银监会法规部在参与协调中钢集团、中国二重等几家大型企业债务重组的基础上,总结了一些可复制的经验和方法,制了定《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办法》,推行债委会制度。(详见财新网“银监会将出台《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办法》 推行债委会制度”)

银监会希望通过债委会使债权银行形成合力,同时有效地保护银行权益。根据《通知》,债委会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要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

成立债委会之后,处于经营困难时期的企业可能会提出新的资金需求。《通知》认为,债委会可以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同时,《通知》要求各债权银行一致行动,“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实现解困。”

很多市场人士对此感到困惑,认为这是在强制性地保护“僵尸企业”。不过据财新记者了解,这一要求并非针对所有企业,而是针对目前有困难、但未来有前景的企业;对僵尸企业的信贷政策原则一直是“有序退出”。

《通知》也明确表示,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

另外,《通知》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

近期已有多个地方政府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政策,强调债权银行要一致行动。例如山东省政府在7月发文表示,对违反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银行业协会可给予同业谴责或同业制裁,“对于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风险的,各市可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特别名单制度。”

3月29日,河南银监局联合河南省银行业协会在郑州召开会议,组织125家银行业机构对全省首批535家企业逐户签订债权人委员会协议,共签署3000余户次,涉及全省银行业对公贷款余额9057.88亿元,占比达45%。

河南银监局副局长张春表示,“由于多头授信的存在,单家银行对困难企业进行帮扶或不退出贷款,并不能够确保企业不出现问题。实施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其目的是构建各银行业机构信息交流和协调一致行动的平台,形成帮扶困难企业的合力;同时,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推动债权银行精准发力、分类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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