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赎回让你由债主变成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终极目的就是把可转债的投资者变成股东。为了达成这一目标,上市公司必然极尽所能,但又不能直接公告必须转股,所以只能以“软强迫”的方式逼投资这转股。前面所说的下调转股价就是上市公司实现软强迫的一招。
但是人的本性是贪婪的,投资者也不例外。往往在可转债有了转股价值,仍有投资者还希望有更大的价值,于是捂着可转债寄希望于正股继续上涨。这么一来上市公司可不愿意了,毕竟资本市场不可控的因素太多,谁都不能保证股票一直涨啊。万一赶上大熊市跌破净资产,那运作起来就麻烦了,要知道转股价再怎么下调也不能低于净资产。于是精明的上市公司在设计可转债的时候又埋伏了一个秘密武器“强制赎回条款”。
强制赎回条款的基本思想是这样的:
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高于设定的一个阀值(一般是当期转股价的130%),那么上市公司有权按照略高于可转债面值的一个约定赎回价格(一般不高于105元)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以某转债为例,其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强制赎回条款约定如下: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对照强制赎回条款的基本思想,不难发现“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为其核心内容。
举个例子,假设该转债转股价目前是10元,在进入转股期后,如果对应正股股价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在10×130%=13元以上,就触发了“强制赎回条款”。这时候上市公司有权将还没有转股的可转债强制以103元的价格赎回,当然在这之前通常上市公司会提前发公告提醒,并且告知最后期限。
这个时候投资者只有两个选择,要么以10元的转股价转股对照13元的市价浮盈30%,要么103元低价卖给我。这样一来,相信理性的投资者都会选择转股,上市公司让大家成为股东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需要注意的是与下调转股价条款不同,强制赎回的条件满足以后,没有那么多限制及程序,上市公司直接就能发布公告实施赎回。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公告实施赎回的期限一定要注意。千万别发生错过转股,到期被自动强制赎回的惨剧。曾经甚至某些机构投资这也犯过这种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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