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售条款让给转债投资者吃一颗定心丸
看了下调转股价及强制赎回条款,相信不少读者会说怎么条款都是向着上市公司的,我们投资者难道只能被动接受,一点主动权都没有吗?别着急下面介绍的这个秘密武器就是我们投资者的权利!之前讲过,可转债是保底的,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债券的特性,不管市场如何波动,只要持有到期,至少能保证本金以及很少的利息。
但是这是在不考虑时间成本的情况下,如果碰某些赖皮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之后干脆顺其自然,期间碰上牛市早早转股最好,碰不上干脆拖到快到期的时候再运作一把,对他来说也不亏,毕竟相比贷款利率这点利息少的可怜。这期间要是碰上个大熊市,正股股价长期大幅度低于转股价,直接导致可转债的价格长期低于面值,套在里面只能等到债券到期,虽然不亏钱但也很痛苦。
但反过来想,上市公司本来就是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团体。在权衡各种利弊之后,做出不作为的决策并没有错。说他无赖也只能说说,毕竟这是个屁股决定脑袋的事情。
对于这种不作为我们投资者就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吗?好在可转债也为我们投资者量身定做了一个秘密武器:回售条款。有了这个秘密武器将大大制约上市公司的不作为。
回售条款的基本思想是这样的:
在可转债存续的一定时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N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一个阀值(一般不高于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或面值100元+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以某可转债为例,其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回售条款约定如下: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对照回售条款的基本思想,不难发现“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为其核心内容。
也就是说,假设该可转债转股价为10元,其正股股票价格达到了下调转股价的触发条件,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也就是转股价10元×70% = 70元时,上市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时候,股市继续低迷不振,上市公司仍然不作为,正股股票和可转债继续双双继续下跌。
一旦正股股票下跌达到了“回售条款”的触发条件: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也就是10元×70% = 7元时,投资者行使权利的机会来了!如果上市公司继续无所作为,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本公司!哪怕股价跌得再惨,持有人也能拿回103元。
和一样强制赎回条款一样,回售条款也没有那么多限制条件和程序,因此一旦股价达到7元,投资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回购!这就意味着,到了这个地步,上市公司只有提前把钱还给投资者,与此同时把投资者变成股东的愿望也就彻底破灭了。
相信这个结果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一般情况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会在回售价触发之前采取行动,要么拉抬股价,要么主动下调转股价,尽量远离回售保护价,以保证不触发回售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个别上市公司在回售条款触发之后,会立即采取包括发布利好在内的一系列措施提振股价,与此同时拉抬可转债的价格到回售价以上,这时候往往颇具迷惑性。一旦投资者错过回售期,而上市公司的提振股价效果甚微,可转债立刻跌回原形。这时候就需要看投资者擦亮眼睛进行甄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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