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办法》正式发布 开出13条负面清单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 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P2P网络借贷办法》或《办法》),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即13条负面清单。

《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络借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资金缺口、满足民间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机构就是对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进行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不允许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就是为我们所说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

《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

《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办法》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安排和各自主体的责任。按照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要求,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各自的监管职责,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网贷”机构中的监管职责,明确了主体监管责任,就是我们说的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

《办法》明确“网贷”业务的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既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叫做13条负面清单。同时,也按照前瞻性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创新活动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办法》特别提出“网贷”机构资金出借人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防止“网贷”机构挪用出借人的资金。

《办法》从加强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发挥市场自律的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提出了要求。

为了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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